《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近日,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军区保障局联合印发了《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办法》共五章二十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对象、基本原则等内容;第二章保障方式,明确了分类参保、医疗救助、医疗补助、旧伤复发、医疗优待、经费保障、规范管理、即时结算等内容;第三章组织实施,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施行要求等内容;第四章法律责任,明确了缴费责任、工作责任、对象责任等内容;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工作要求、解释权限、实施时间等内容。
二、《办法》适用对象有哪些?
具有本省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按照本《办法》享受医疗保障和医疗优待。
(一)残疾退役军人;
(二)在乡复员军人;
(三)参战退役军人;
(四)参试退役军人;
(五)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六)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具有两种以上身份的对象如何享受待遇?
《办法》规定的几类优抚对象,具有两种或以上身份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相应待遇。
四、优抚对象在户籍地还是抚恤补助关系所在地享受相应待遇?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医疗优待;抚恤补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抚恤补助关系所在地作为本《办法》所称的“户籍所在地”。
五、《办法》在落实国家政策基础上有什么特色和创新?
我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在住院医疗救助年度限额内,对照同类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标准提高10%比例给予救助。
优抚对象在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残疾军人证、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优先挂号、就诊、检查、取药、住院、缴费等服务,残疾退役军人和老龄优抚对象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优抚对象在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优先优惠具体项目由医疗机构结合相关优待政策和当地实际制定。
残疾退役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凭残疾军人证与同职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并免除门急诊挂号费。
对规范转诊的优抚对象,要求各地应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市域内“一站式”费用结算,相关部门和优抚对象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尽可能简化操作环节,努力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的信息化管理,减少优抚对象来回奔波,减轻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垫付压力。
六、《办法》施行后相关保障待遇如何衔接?
《办法》规定各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实际支出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同时,《办法》还明确有关对象的医疗补助标准由各地规定。
七、《办法》何时施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省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湘公网安备: 430104020007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