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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24-116491 文号:湘政发〔2024〕10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24—0000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8-12-31
签署日期:2024-07-23 登记日期:2024-07-23 所属机构:null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24-07-23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湘政发〔2024〕1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80%,且每人每年减征税额不超过24000元。

  前款所称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含单独计税的综合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二、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上述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湘政发〔2019〕7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阅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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