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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以下简称省退役军人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退役军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退役军人厅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冠以湖南”字样、业务活动涉及全省范围、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其他申请设立涉及退役军人工作的社会组织,一般按照“属地管理、就近登记”的原则,在市、县(市、区)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条省退役军人厅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年检、换届、变更等初审工作,负责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成立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一)社会团体:成立社会团体,应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

1. 以服务退役军人、促进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宗旨,符合社会组织相关要求和规定。

2. 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在本行业、专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拟任负责人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勤勉尽责,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退役军人工作情况;具备在社会团体兼职资质。

3. 属于省退役军人厅主管的业务范围,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 有合法的、代表本社会团体成员意志的章程,章程的内容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5. 会员名册,包括会员姓名、单位、职务、电话、户籍、政治面貌等栏目。社会团体的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湖南省户籍,或在湖南省领有《居住证》并已居住1年以上;单位会员注册地应当在湖南省。

(二)基金会:成立基金会,应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登记。

1. 为退役军人提供服务、促进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等公益目的而设立。

2. 成立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得低于《基金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数额,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 属于省退役军人厅主管的业务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草案、固定的住所和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

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以从事非营利性的退役军人服务活动目的而设立的。

2. 属于省退役军人厅业务主管的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章程,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相应的从业人员及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有固定的场所。

第五条  成立社会组织需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会员名册;章程草案。

(二)基金会:申请报告;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可行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拟任理事、监事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身份证明;资产捐赠情况说明;章程草案。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可行性评估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监事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章程草案。

第六条  成立社会组织的申请、审核程序

(一)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省退役军人厅提交申报材料,由厅办公室根据社会组织性质,按照工作业务对口或相近的原则,提出社会组织归口管理业务处室建议名单,报经厅领导同意后确定归口管理业务处室。

(二)业务处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完整、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初审时,可向有关业务处室征求意见。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处室应组织实地勘察。

(三)业务主管处室经审查认为符合涉及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的社会组织设立条件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按程序提交厅党组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省退役军人厅出具同意成立(基金会、民办非企业)或同意筹备(社会团体)的批准文件;不合格的,告知发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发起人持省退役军人厅出具的同意成立或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基金会、民办非企业)或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

(五)获得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组织,应按规定时限完成筹备工作,并向省退役军人厅提交申请成立登记文件(包括:成立大会情况报告,民主表决通过的章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理事、常务理事、会员名册,资金证明,住所证明等);省退役军人厅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及时审查出具同意成立的批准文件。

(六)发起人持省退役军人厅出具的同意成立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七)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在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到省退役军人厅备案。

省级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省退役军人厅将不受理设立由省退役军人厅作为业务主管的涉及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的社会组织申请初审

第八条  社会组织的变更。社会组织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需准备变更后的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和章程等相关材料信息,按规定报省退役军人厅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他省级部门业务主管或无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申请变更省退役军人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须先由省退役军人厅进行审查。社会组织应在完成变更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退役军人厅备案。

第九条 社会组织的注销。因完成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的或分立、合并的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申请注销的社会组织,需提前报省退役军人厅省退役军人厅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清算事宜。清算期间,社会组织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社会组织应在完成注销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退役军人厅备案。

第十条  社会组织的换届。社会组织换届时,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需经省退役军人厅审查,未经审查或者未通过审查的负责人人选,不得履行选举、聘任等程序。社会组织新成立、届中调整负责人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按以上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省退役军人厅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参加年度检查和报告。一年不参加年检(年报),给予责令整改或警告,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和检查报省退役军人厅。超过两年(含两年)不参加年检(年报)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约谈法人、限期整改、提交书面检查、明确整改措施。拒不改正的,劝其主动注销,或提交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并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有下列情况的,年检初审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自身章程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三)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四)未在规定的时间参加年检初审的;    

(五)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六)开展重大活动前未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的;

(七)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的活动。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坚持非营利性,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其开展的活动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省退役军人厅的监督管理;社会组织举办活动对外宣传不得夸大其词、含糊其词、误导退役军人;开展重大业务活动应当报省退役军人厅指导实施,不得擅自以省退役军人厅或其他政府部门名义进行宣传。对外要规范使用核定的本单位名称,不得擅自在单位名称前冠以“省退役军人厅”“省退役军人厅直属”“省退役军人厅主管”等误导性词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党委、政府领导及省退役军人厅领导列入活动组织机构进行宣传。

十四  省退役军人厅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涉及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社会组织兼职。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备案。经批准在社会组织兼职的领导干部,兼职期间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有关机关、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组织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等。兼职期间不得领取社会组织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补贴等。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须根据相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兼职期间履职情况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省退役军人厅机关党委(人事处

第十五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十六  本办法由省退役军人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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