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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评定办理指南

伤残评定办理指南


一、    申请人员类别: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其中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二、   提交材料

(一)退出现役的军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须提交的材料

1.个人要求评残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伍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情况或残情恶化情形。评残申请须由本人亲笔签名或盖章(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签名或盖章);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申请人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的对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或残情恶化情形的书面意见;

3.两个以上作为直接见证人的战友提供的能够直接证明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材料,及直接见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见证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5.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诊断证明中不仅要有负伤事实记载,且须有能认定因战因公负伤的情形表述。属于职业病申请补办评残的,须有服役期间从事与所患职业病有关工种的档案记载或者诊断为职业病的原始医疗证明;属于放射性疾病申请补办评残的,须有在军队认定的参试部队服役的档案记载和近期就诊病历;属于医疗事故致残申请补办评残的,须有服役期间军队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属于患精神病(2004930日以前退出现役)申请补办评残的,须有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档案记载或者军队医疗机构诊断患精神病的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和原始医疗证明应尽可能提供原件;若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由档案保管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档案原件及复印件一般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从档案保管单位获取;

6.《退伍(转业、复员)军人登记表》;

7.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须有原批准残疾等级的申报审批材料、原残疾证件、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主要是距本人申请6个月以内就相关残疾部位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系职业病的须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系精神病的须有市(州)民政部门主管的复退军人精神病医院或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的诊断结论);

8.申报材料中出生时间、身份证号码、姓名(含同音不同字、错别字)等个人信息不一致的,应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申请评定、调整伤残等级须提交的材料

1.个人要求评残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参加工作时间,退休(职)时间,使用编制情况,从事的工作岗位,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调整伤残等级的还须说明残情恶化情形。评残申请须由本人亲笔签名或盖章;

2.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申请人评定、调整伤残等级申请后,出具的对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或残情恶化情形的书面意见;

3.评定伤残等级的,须提交两个以上现场证人提供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材料,及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人民警察含警官证)、户口簿复印件及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5.负伤(残情恶化)后治疗医院的整套原始医疗病历复印件(含出院小结,须加盖病案管理单位印章);

6.县(市、区)级以上编制部门出具的说明其负伤时所在单位、所属编制性质的证明(人民警察还须提交授予警衔的文件);

7.所在单位审查认定其负伤性质的证明。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组织或人事部门证明;中央在湘和省垂直管理部门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组织或人事部门证明;人民警察由上级主管部门的县级以上政治机关证明;

8.属于交通事故负伤的,须有县(市、区)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9.属于医疗事故致残的,须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10.属于被违法行为人致残的,应提交司法部门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理结论;

11.申请调整伤残等级的,须有原批准伤残等级的申报审批材料和原伤残证件、本人认为伤残情况与原伤残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主要是距本人申请6个月以内就相关残疾部位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

(三)其他人员申请评定伤残等级须提交的材料

其他人员是指符合《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四)、(五)、(六)项条件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不能认定视同工伤的人员。

1.个人要求评残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因战因公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调整伤残等级的,须详细说明残情恶化情形。评残申请须由本人亲笔签名或盖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利害关系人签名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3.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申请人评定伤残等级申请后,出具的对申请人负伤或残情恶化情形的书面意见和申请人从业情况的证明;

4.两个以上现场证人提供的能够直接证明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材料,及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5.负伤(残情恶化)后治疗医院的整套原始医疗病历复印件(含出院小结,须加盖病案管理单位印章);

6.参战、参演、参训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等,须有县(市、区)以上军事机关或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出具的参战、参演、参训和执行军事勤务负伤的证明材料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

7.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或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县(市、区)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见义勇为基金会等机构出具的说明申请人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负伤经过的证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8.申请调整伤残等级的,须有原批准伤残等级的申报审批材料和原伤残证件,本人认为伤残情况与原伤残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主要是距本人申请6个月以内就相关残疾部位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

三、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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