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企业)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促进我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充分发挥先进单位示范引领作用,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1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进一步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2〕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是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为支撑,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充分利用各类场地和创业资源,能为一定数量的初创军创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以及项目孵化、项目推介、融资对接、政策扶持、法律咨询等服务的创业孵化场所;或以加快产业发展为目的,通过聚集创新资源、培育新兴产业、带动关联产业发展,形成产业集群的专业化产业园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工业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物流产业园区等。所称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创立和经营,能够常态化提供一定数量岗位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规模体量较大的企业。
第三条 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多方参与”原则,以实现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创业孵化四位一体发展为建设运营理念,以服务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为主要目标,从创业孵化场所、产业园区、优秀企业中遴选确定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企业),按规定申报后授予“湖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湖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企业”牌匾,为退役军人提供全方位就业创业服务。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四条 申报“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功能:
(一)经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正常运营时间2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规范。
(二)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总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用于退役军人创业孵化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三)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完备,能够满足入驻经营实体生产经营需求。给予入驻的退役军人创业实体场租、水电费、物业、宽带网络等方面优惠扶持,为入驻实体提供较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办公、会议、商务洽谈等场所,相关条款应在入驻协议中予以明确。
(四)有专门的就业创业服务团队,具备为退役军人提供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专业化就业创业服务。积极落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创业环境良好。
(五)可容纳不少于30户创业实体入驻孵化,入驻退役军人创业实体不少于5家,具有连续滚动孵化能力。
(六)能够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每年提供不少于20个就业岗位用于吸纳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就业。
第五条 申报“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功能:
(一)企业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产权明晰,债务风险较小、工作条件与环境较优,自主经营,规模体量大。
(二)企业注册成立满3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资质健全,在技术创新、产值利税、爱国拥军、服务社会等方面有较大贡献,能够在全省乃至全国产生积极社会影响。
(三)企业愿意在放宽退役军人学历、年龄条件的基础上,提供高质量就业机会,并按照待遇从优原则,对专项招募的退役军人尤其是曾在部队立功受奖、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在工资水平、生活保障方面给予更优待遇。
(四)积极发挥吸纳就业作用,小微型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准,下同)占总职工数20%以上;中型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占总职工数10%以上;大型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占总职工数的5%以上;职工人数超过4000人的大型企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职工数达到200人以上。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企业有专门针对退役军人的人才培养使用方案,为优秀退役军人从业人员提供人才培养成长通道,有专门的员工培训中心,能够提供岗前培训实训等。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定期组织公告、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及要求认定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企业):
(一)自主申报。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向注册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书。
2.湖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申请表(附件1)。
3.湖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2)。
4.单位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和其他资质证明材料。
(二)市州推荐。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签署审查推荐意见,报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签署审查推荐意见,报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三)专家评审。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考察,择优拟定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企业)名单。
(四)社会公示。对拟入选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企业)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公告授牌。公示无异议后,发文予以认定并授牌。
第四章 责任义务
第七条 授牌“湖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退役军人服务接待大厅,明确办事流程,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线下服务指引。
(二)搭建网络服务平台,为退役军人提供网络招聘、教育培训、政策宣传、成果展示等常态化线上就业创业服务。
(三)面向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实训、职业规划、就业指导、就业岗位推荐等服务。
(四)面向退役军人提供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个性化培训服务。
(五)积极为退役军人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信息咨询、政务代理、项目对接、创业指导、登记注册、投资融资等优先优惠服务;主动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项目,利用现有资源对退役军人开展创业培训、项目路演等活动。
第八条 授牌“湖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企业”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热衷社会公益事业,带头履行社会责任,自愿为退役军人服务。
(二)多渠道开发政府、社会等就业资源,能主动吸纳更多退役军人就业。
(三)积极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活动。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九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政策支持,协调当地税务、人社等有关部门为挂牌单位优先开展政策辅导和业务服务。大力宣传推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和积极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优秀企业;优先推荐投身就业创业业绩特别突出的退役军人和帮扶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业绩特别突出的社会企业家为我省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及劳动模范。
第十条 充分发挥各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力量,为挂牌单位在应对风险、转型升级、技术创新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省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企业)的,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争取财政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扶持等形式给予必要保障;其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同步纳入省级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目录。对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参训学员获得毕(结)业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实现稳定就业的,参照有关规定给予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和金融优待政策。省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企业)建设运营情况达到国家级创建申报标准的,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将优先向退役军人事务部推荐申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湖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企业)挂牌有效期3年,到期后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四条 挂牌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查属实后予以摘牌,并在社会媒体上公告。
(一)运营主体在认定授牌有效期内出现经营资格、资质终止,丧失运营能力,无法正常管理运营的;
(二)申报认定时提供虚假佐证资料骗取认定资质的;
(三)运营期间违反约定义务、以“湖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企业)”名义违规开展活动、不履行服务承诺、没有从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相关业务工作的;
(四)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存在弄虚作假、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
(五)运营期间产生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退役军人有严重负面影响的投诉、举报事件,或出现重大社会负面舆情,侵害服务对象利益、损害退役军人名义的;
(六)运营期间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其他不符合继续挂牌行为的。
第十五条 挂牌单位自愿放弃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予以取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市州可参照制定本级管理办法。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