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厅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厅管社会组织行为,加强对厅管社会组织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退役军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厅管社会组织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成立,经湖南省民政厅核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履行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职责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厅管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湖南省对社会组织的有关管理规定,围绕国家、社会和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需要,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并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厅管社会组织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管、换届监管、章程监管、负责人监管、重大活动监管及财务监管等,指导社会组织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负责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的初审;
(五)负责规范和监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退休领导干部在厅管社会组织兼职期间履行职责、领取报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行为;
(六)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七)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八)监督、指导社会组织按规定加强党的建设。
第五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职责分工:
(一)厅管社会组织归口管理业务处室负责对厅管社会组织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核准备案、年检年报、重大活动等事项进行审查和协调;
(二)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具体指导厅管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厅管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审批(报批)工作,对厅管社会组织的评比达标表彰等事项进行审查和协调;
(三)规划财务处指导厅管社会组织委托会计事务所开展换届审计、其他专项审计;
(四)驻厅纪检监察组和厅机关纪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监督相关领导干部在厅管社会组织兼职期间有关工作行为。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六条 厅管社会组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党中央、省委及厅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和加强对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履行好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政治任务、政治责任。
第七条 厅管社会组织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机制。凡执行机构中有3名及以上正式中共党员的,应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以与其他社会组织成立联合党支部。
第八条 厅管社会组织应健全党组织设置,选优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由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人员中选拔党组织书记。
第九条 厅管社会组织应完善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规范有效开展党组织活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积极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第四章 业务办理
第十条 拟成立的厅管社会组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组织成立条件。
第十一条 拟成立的厅管社会组织向省民政厅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前,应先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所有申请材料(原件)以及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在省级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将不受理设立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作为业务主管的涉及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的社会组织申请初审。
第十三条 拟成立的厅管社会组织申请材料由厅办公室根据社会组织性质,按照工作业务对口或相近原则,提出社会组织归口管理业务处室建议名单,报请厅领导阅示、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确定归口管理业务处室。
第十四条 业务处室对拟成立的厅管社会组织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组织相关处室人员、业务范围相关社会组织负责人及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完整、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处室应组织实地勘察。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处室经审查认为符合涉及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的社会组织设立条件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按程序提交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出具同意成立(基金会、民办非企业)或同意筹备(社会团体)文件,由拟成立的社会组织按程序报省民政厅;不同意的,书面告知拟成立的厅管社会组织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获得省民政厅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组织,应按规定时限完成筹备工作,并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交申请成立登记文件。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及时审查出具同意成立并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由厅管社会组织按程序报省民政厅。厅管社会组织应在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到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第十七条 厅管社会组织每年须按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民政厅要求,做好年检年报工作。厅管社会组织将年检年报资料交厅办公室,厅办公室按照办文程序办理,由厅管社会组织提出年检年报初步意见,并报厅领导同意。
厅管社会组织一年不参加年检年报的,应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书面说明情况。超过两年(含两年)不参加年检年报或连续两年年检年报不合格的,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约谈法定代表人、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劝其主动注销,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厅管社会组织换届前,须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召开换届选举会议前报送以下材料:
(一)会议议程;
(二)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
(四)财务情况报告;
(五)章程及章程修订说明;
(六)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调整说明;
(七)候选人名单和候选人基本情况,涉及领导干部兼职的,应有兼职批复文件;涉及候选人资格审批的,应有审批批复文件;
(八)选举办法;
(九)湖南省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
(十)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由业务主管处室负责受理,并会同相关处室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书面答复厅管社会组织,厅管社会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换届工作。
厅管社会组织根据章程规定按期进行换届,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通过后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由业务主管处室负责受理。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同意且报省民政厅备案后,厅管社会组织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换届,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需准备变更后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相关材料信息,按规定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查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社会组织章程需要修改的,需准备修改后的章程草案,按规定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查同意后,报省民政厅核准。由其他部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或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申请变更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须先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进行审查。社会组织应在完成变更登记和章程核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第二十条 因完成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的或分立、合并的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申请注销的社会组织,需提前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清算事宜。清算期间,社会组织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社会组织应在完成注销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日常监督
(一)厅管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监事会)的组织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落实民主选举制度,扩大直选范围,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加强执行机构管理,建立健全行政、人事、财务、印章、档案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厅管社会组织必须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根据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等议事决策会议。厅管社会组织召开议事决策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决议、纪要应及时在社会组织内部公开,并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三)厅管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坚持非营利性,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其开展的活动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的监督管理;
(四)厅管社会组织不得擅自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或其他政府部门名义进行宣传,对外要规范使用核定的本单位名称,不得擅自在单位名称前冠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直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主管”等误导性词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党委、政府领导及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领导列入活动组织机构进行宣传;
(五)厅管社会组织除依法需要审批的事项以外,开展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和社会公众,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等事项,应按照《湖南省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进行重大事项报告。
第二十二条 负责人监管
(一)厅管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法定代表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五类人员人选,须提交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党组会议审议;
(二)厅管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担任(基金会除外),须符合章程规定,并经理事会通过,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查。同一人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厅管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厅管社会组织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会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三)厅管社会组织秘书长选任条件按相关规定确定;
(四)厅管社会组织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含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包含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向干部所在单位出具邀请函,并附社会组织现任领导干部名单、章程、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等资料;
(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及所属单位领导干部(含现职及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期间,不得以厅管社会组织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领取厅管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兼职期间履职情况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机关党委(人事处);
(六)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社会组织活动。确有必要出席的,由厅管社会组织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出书面申请,按相关程序报批。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及人员不得从社会组织中牟取经济利益。
第二十三条 财务监管
(一)厅管社会组织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财务制度,依法筹集和使用资金,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接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二)厅管社会组织应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独立账户,配备财会人员,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厅管社会组织应严格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规定,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按有关规定向民政、财政等省级相关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后方能生效,会费应由社会团体统一收取;
(四)厅管社会组织经费应用于开展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所需开支,包括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等,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五)厅管社会组织依法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合法使用,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六)厅管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制度政策规定,切实规范资产管理,对其管理和使用的各类资产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七)厅管社会组织应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报告本组织财务状况,接受监事会监督。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由省民政厅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社会组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湘退役军人发〔2021〕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