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HNPR-2025-2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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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文件 |
湘退役军人发〔2025〕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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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
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秘书处,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自2025年5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5年5月13日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处理结果 |
1 |
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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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款: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不予处罚 |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逾期未履行但立案前履行接收安置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不予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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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 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十七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不予处罚 |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逾期未履行但立案前履行优待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不予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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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 |
《烈士褒扬条例》 第六十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不予处罚 |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逾期未改正但立案前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不予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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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免罚清单事项包括不予处罚和可以不予处罚事项。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 2025年5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