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行政执法公示栏

关于修订《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HNPR-2025-22002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文件

湘退役军人发〔202527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修订《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秘书处,厅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退役军人工作实际,我厅《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退役军人发〔202426)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513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退役军人发〔202426同步废止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5513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分类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

标准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1

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2.《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款: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款: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一般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的。

通报

批评

2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抚恤优待对象包括:

(一)军人;

(二)服现役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四)军人家属;

(五)退役军人。

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二款: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七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轻处罚

责令限期履行,虽逾期,但在1个月内履行,社会影响较小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且社会影响较大的。

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恶劣或存在妨碍、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的。

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

《烈士褒扬条例》第二条:公民在保卫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以及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中英勇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烈士的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对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条第一款:全社会应当支持烈士褒扬工作,优待帮扶烈士遗属。

第二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提供捐助。

《烈士褒扬条例》第六十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从轻处罚

责令限期履行,虽逾期,但在1个月内履行,社会影响较小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且社会影响较大的。

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恶劣或存在妨碍、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的。

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                2025513印发

 foot
网站链接

主办单位: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769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300000083

技术支持:湖南省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
湘公网安备: 43010402000762号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网站联系电话:0731-85936682